交通運輸部關于(At)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of)通知

2019.08.13

交運規〔2019〕7号

交通運輸部關于(At)印發《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的(of)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them),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9年7月27日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全面提升安全生(born)産整體預控能力,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安全生(born)産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 國(country)務院關于(At)推進安全生(born)産領域改革發展的(of)意見》《國(country)務院辦公廳關于(At)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of)意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land)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do)适用(use)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堅持目标導向、全面覆蓋、科學施策、閉環管理的(of)原則。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所在(exist)地(land)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人(people)民政府指定的(of)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以(by)下統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運營單位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實施監督管理。

  對跨城市運營的(of)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由線路所在(exist)城市的(of)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按職責協商組織開展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by)下簡稱運營單位)承擔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主體責任,逐級分解責任,确保責任落實到(arrive)部門和(and)崗位。

  第五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健全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制度,保證經費投入,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納入年度安全工作(do)計劃并組織實施,确保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得到(arrive)有效落實。

第二章 風險分級管控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控是(yes)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存在(exist)的(of)安全生(born)産風險點進行辨識、評估,确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實施風險動态管理的(of)活動。

  第七條 基于(At)城市軌道交通技術特點和(and)行業經驗,運營安全風險按照業務闆塊分爲(for)設施監測養護、設備運行維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等。

  (一(one))設施監測養護類風險:橋梁、隧道、軌道、路基、車站、控制中心和(and)車輛基地(land)等方面的(of)風險;

  (二)設備運行維修類風險:車輛、供電、通信、信号、機電等方面的(of)風險;

  (三)行車組織類風險:調度指揮、列車運行、行車作(do)業、施工管理等方面的(of)風險;

  (四)客運組織類風險:車站作(do)業、客流疏導、乘客行爲(for)等方面的(of)風險;

   (五)運行環境類風險:生(born)産環境、自然環境、保護區環境、社會環境等方面的(of)風險。

  第八條 運營單位應根據所轄線路設施設備配置及運行環境、安全管理水平、相關經驗借鑒等情況,對本辦法所列風險點及可能産生(born)的(of)風險作(do)進一(one)步補充及細化。其中,設施監測養護和(and)設備運行維修類應細化到(arrive)各設施設備維護工作(do)單元,行車組織、客運組織、運行環境類應細化到(arrive)崗位或人(people)員的(of)關鍵操作(do)步驟。運營單位應結合運營管理水平和(and)運營險性事件等情況,逐項确定安全風險等級并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形成本單位運營安全風險數據庫(以(by)下簡稱風險數據庫),内容至少包括業務闆塊、風險點(工作(do)單元/操作(do)步驟)、風險描述、風險等級、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及責任崗位、責任人(people)等。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風險等級從高到(arrive)低劃分爲(for)重大(big)、較大(big)、一(one)般、較小四個(indivual)等級,風險等級由風險點發生(born)風險事件可能性和(and)後果嚴重程度的(of)組合決定。可能性指标、後果嚴重程度指标的(of)确定及風險等級評估标準參照《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born)産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基本規範(試行)》執行。

  風險數據庫中的(of)風險管控措施應符合設施設備運行維護、行車組織管理、客運組織管理、從業人(people)員管理、保護區管理等有關規定,并及時(hour)納入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作(do)業标準或應急預案。

  第九條 運營單位每年對所轄線路開展一(one)次風險全面辨識,持續發現未知安全風險,并及時(hour)更新風險數據庫。城市軌道交通新線投入初期運營和(and)正式運營時(hour),運營單位應同步組織開展風險全面辨識。初期運營期間,可視情增加辨識頻次。

  遇到(arrive)以(by)下情況之一(one)的(of),還應對特定領域、特定環節、特定對象開展風險專項辨識:

  (一(one))運營環境發生(born)較大(big)變化;

  (二)運營單位部門分工進行較大(big)調整;

  (三)發生(born)運營險性事件;

    (四)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投用(use);

  (五)車輛、信号等關鍵系統更新,以(by)及車站、線路等改造後投入使用(use);

  (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born)較大(big)變化;

  (七)需開展風險專項辨識的(of)其他(he)情況。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分級管控”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工作(do)機制。對于(At)重大(big)風險,應由運營單位負責人(people)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At)較大(big)風險,應由專業部門負責人(people)牽頭組織制定管控措施;對于(At)一(one)般風險及較小風險,應由班組負責人(people)組織制定管控措施。

  運營單位應對重大(big)風險編制監控方案和(and)專項應急措施,并對重大(big)風險影響區域的(of)相關人(people)員組織開展安全防範、應急逃生(born)避險和(and)應急處置等的(of)宣傳、培訓和(and)演練;重大(big)風險管控失效發生(born)運營險性事件的(of),應急處置和(and)調查處理後,應及時(hour)對相關工作(do)進行評估總結,對管控措施進行完善改進。

  第十一(one)條 因人(people)員、設施設備、作(do)業環境、管理等因素變化,台風、洪澇、冰雪等氣象災害和(and)地(land)震、山體滑坡、地(land)質塌陷等地(land)質災害,或其他(he)因素引起安全風險上(superior)升、管控效果降低、安全問題凸顯時(hour),運營單位應及時(hour)将風險預警和(and)管控要(want)求通知到(arrive)相關管理和(and)作(do)業人(people)員。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隐患排查治理是(yes)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人(people)的(of)不(No)安全行爲(for)、物的(of)不(No)安全狀态、環境的(of)不(No)安全因素、管理上(superior)的(of)缺陷導緻的(of)風險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進行排查、評估、整改、消除的(of)閉環管理活動。

  隐患分爲(for)重大(big)隐患和(and)一(one)般隐患兩個(indivual)等級。重大(big)隐患是(yes)指可能直接導緻安全生(born)産事故或列車脫軌、列車沖突、列車撞擊、列車擠岔、火災、橋隧結構坍塌、車站和(and)軌行區淹水倒灌、大(big)面積停電、客流踩踏等運營險性事件發生(born)的(of)隐患,一(one)般具有危害和(and)治理難度大(big)、易造成全線/區段停運或封閉車站、關鍵設施設備長時(hour)間

停止運行、需要(want)較長時(hour)間治理方能排除、本單位自身難以(by)排除等特點。一(one)般隐患是(yes)指除重大(big)隐患外,其他(he)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of)隐患,一(one)般具有危害或治理難度較小,能夠快速消除等特點。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對照風險數據庫,逐項分析所列風險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産生(born)的(of)隐患,确定隐患等級,并按照“一(one)崗一(one)冊”的(of)原則分解到(arrive)各崗位,形成各崗位的(of)隐患排查手冊,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十四條 隐患排查包括日常排查、專項排查等方式。日常排查是(yes)指結合班組、崗位日常工作(do)組織開展的(of)經常性隐患排查,排查範圍應覆蓋日常生(born)産作(do)業環節,每周應不(No)少于(At)1次。專項排查是(yes)運營單位在(exist)一(one)定範圍、領域組織開展的(of)針對特定隐患的(of)排查,可與運營單位專項檢查、安全評估、季節性和(and)關鍵時(hour)期檢查等工作(do)結合開展。遇到(arrive)以(by)下情況之一(one)的(of),應開展專項排查:

  (一(one))關鍵設施設備更新改造;

  (二)以(by)防汛、防火、防寒等爲(for)重點的(of)季節性隐患排查;

  (三)重要(want)節假日、重大(big)活動等關鍵運輸節點前;

  (四)重點施工作(do)業進行期間;

  (五)發生(born)重大(big)故障或運營險性事件;

  (六)根據政府或有關管理部門安全部署;

  (七)需開展專項排查的(of)其他(he)情況。

       第十五條 隐患排查過程中,發現情況較爲(for)緊急的(of),運營單位應立即采取劃定隔離區域、員工現場盯控等防範措施,并及時(hour)告知相關人(people)員,防範事态擴大(big);情況特别緊急的(of),應視情采取人(people)員疏散、停止作(do)業或停用(use)有關設施設備、封鎖線路或關閉車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運營安全。

  第十六條 對于(At)排查出(out)的(of)一(one)般隐患,運營單位應立即組織消除,并加強源頭治理,避免問題重複發生(born);無法立即消除的(of)隐患,應分階段細化整治措施,未整改完畢前應制定可靠的(of)安全控制和(and)防範措施。

  一(one)般隐患整改完成後,由運營單位部門負責人(people)或相關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複核确認銷号。

  第十七條 對于(At)排查出(out)的(of)重大(big)隐患,運營單位應立即上(superior)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挂牌督辦,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制定并實施嚴格的(of)隐患治理方案,做到(arrive)責任、措施、資金、時(hour)限和(and)預案等落實到(arrive)位。隐患治理方案應自排查出(out)重大(big)隐患之日起1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重大(big)隐患未整改完畢前應制定可靠的(of)安全控制和(and)防範措施,整改完成後,由運營單位負責人(people)組織驗收銷号,形成明确驗收結論,并于(At)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報送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

  對于(At)治理難度大(big)、影響範圍廣、危險程度高、涉及部門多、難以(by)協調整治的(of)重大(big)隐患,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及時(hour)報告城市人(people)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運營單位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台賬,記錄隐患排查治理情況,内容至少包括:隐患内容、排查人(people)員、排查時(hour)間、隐患等級、主要(want)治理措施、責任人(people)、治理期限、治理結果、未能立即消除時(hour)的(of)臨時(hour)措施等。

第四章 綜合要(want)求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應将運營單位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情況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重點檢查以(by)下内容:

  (一(one))運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and)隐患排查治理工作(do)制度建設情況;

  (二)風險數據庫、隐患排查手冊建立情況;

  (三)重大(big)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大(big)隐患治理情況。



(來(Come)源: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